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土地批复通常由以下部门出具:
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征收的审批。
负责国有土地的审批,集体土地则需要与集体组织达成征用协议并支付土地补偿费,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颁证。
负责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
负责涉及林地、草地的审批手续。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经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
土地批复的具体流程和权限根据征收土地的面积和类型决定,最低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最高为国务院。任何政府无权审批征收农村土地,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