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这些赔偿项目涵盖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生活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以及因工致残或死亡后对其及其家庭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处理工伤赔偿事宜时,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