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走私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来说,走私黄金出境或者企图走私黄金出境,以及以走私为目的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走私黄金的处罚有所不同: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走私黄金并伴有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将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6月28日)
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
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走私黄金的数量、手段、动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量刑,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